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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民初988号

刘某1、刘某2等与刘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988号

原告:刘某1,男,汉族,2014年5月25日出生,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刘某2,男,达斡尔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为原告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刘某3,男,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李某,女,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2、刘某1与被告刘某3、李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2、刘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2、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2、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刘某2、刘某1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慕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