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兰勇昌,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系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兰勇昌,董事长。关于被执行人兰勇昌、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5074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5074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礼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