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2862号之一
原告:张峰,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代理人:祝龙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家健,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君,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东莞市乐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桥沥马屋村***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152578638。
法定代表人:黄俐琴。
被告: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517258765。
法定代表人:MICHELUWERIA(明伍非)。
委托代理人:叶紫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隽,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峰诉被告彭君、东莞市乐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张峰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君、东莞市乐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君、东莞市乐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应视为原告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对彭君、东莞市乐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江和平
审 判 员 罗艳艳
人民陪审员 叶子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