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财保7号
申请人:前海海航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哲慧,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树杰,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前海海航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李树杰共计价值人民币21368588.3元的财产。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已于2016年9月9日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扣押、冻结、查封共计价值人民币745038.04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对上述财产保全结果与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的差额2060万元继续进行保全,即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60万元的货物。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为申请人前海海航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12562001900XXXXXXXX的不可撤销保函。2016年9月26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海海航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2060万元的财产或被申请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将被查封财产所得收益和销售价款交由太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17×××51)保存。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李树杰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傲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