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王陈龙,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柳海兵,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340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分四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第四次10万元欠款的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王陈龙与被执行人柳海兵已在另一执行案中达成还款协议(包括本次执行款10万元)并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340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次欠款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