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7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被执行人黄某,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被执行人某,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本院在执行白某与黄某、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某已给付白艳宁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43元,白某负担621.5元、黄某负担621.5元,申请费1400元,由黄某负担,我院均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明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祖庆
审判员 张怀平
审判员 刘海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