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7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865772958X。负责人王若军,行长。被告王永国。被告杜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诉被告王永国、杜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26690.4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26690.4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汉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