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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95号

向庆和等与刘助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庆和,赵清清,刘助礼,童伏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向庆和,男。申请执行人赵清清,女。被执行人刘助礼,男。被执行人童伏娥,女。本院在执行向庆和、赵清清与刘助礼、童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 俊

审 判 员  陈溪荷

审 判 员  肖祥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世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