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向庆和,男。申请执行人赵清清,女。被执行人刘助礼,男。被执行人童伏娥,女。本院在执行向庆和、赵清清与刘助礼、童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娄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 俊
审 判 员 陈溪荷
审 判 员 肖祥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世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