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062号原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三军,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抓获,10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单位北京君达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定福庄村粮食收储库院内东二楼二层203室6号,法定代表人喻三军。诉讼代表人李梦婷,女,1985年8月9日出生,北京君达利信公司监事。泉州市人民鲤城区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北京君达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喻三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鲤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北京君达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喻三军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三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三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喻三军、原审被告单位北京君达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犯对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喻三军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喻三军撤回上诉。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鲤刑初字3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越新
审 判 员 陈志煌
代理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