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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512号

刘恩明与王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恩明,王红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512号原告刘恩明,农民。被告王红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明与被告王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