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512号原告刘恩明,农民。被告王红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明与被告王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明
刘恩明与王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512号原告刘恩明,农民。被告王红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明与被告王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