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洪江市。负责人苏辉,行长。被执行人杨俊,居民。被执行人杨程,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俊、杨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