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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347号

申请人潘诺森与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若森,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347号

申请人:潘若森,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郭庄村155号.

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沿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健生

审判员  刘士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