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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605号

开封市第十二中学与周合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封市第十二中学,周合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第十二中学。组织机构代码:41630640-9。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魏都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杰,校长。被执行人周合全,男,汉族,1970年8月4日生,住开封市。开封市第十二中学申请执行周合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周合全将位于开封市第十二中学工厂处门面房11间及南边厂房腾空交还原告;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周合全向原告开封市第十二中学支付租金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的租金3924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月租金3270元计算)。被执行人周合全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第十二中学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488.6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合全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3972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