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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469号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虎,李武益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蔡山东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5727685849。法定代表人孟志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冬莉,女,生于1986年7月12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烨,男,生于1990年3月25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虎,男,生于1986年6月9日,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大同市城区,经常居住地眉山市。被执行人李武益,男,生于1978年5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虎、李武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王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武益承诺从2016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人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