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8978号
原告:闵亚兰,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3MB0U463216。
法定代表人:何迈能,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莉,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闵亚兰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亚兰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闵亚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亚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闵亚兰承担。
审判员 纪远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况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