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执5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渝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干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刚,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信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渝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项,向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渝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15000000元,负担受理费204260元、案件执行费82604元,以上共计15286864元。如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8686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广平
审判员 张艳霞
审判员 张克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东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