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635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珍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