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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635号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635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珍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