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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勋与被执行人姚浩金、王胜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勋,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姚浩金,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胜希,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案由:追偿权纠纷案号:(2016)湘0922执恢38号执行依据:(2015)桃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既由被执行人姚浩金、王胜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国勋借款3999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99元,共计40725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国勋与被执行人姚浩金达成了调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执行和解结案。执行员  刘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