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朱红花。被执行人华家富。申请执行人朱红花与被执行人华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82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朱红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家富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6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华家富尚欠申请执行人朱红花借款76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计付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104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3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树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