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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晓棠与被执行人蒋家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晓棠,蒋家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晓棠,女,汉族。被执行人蒋家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晓棠与被执行人蒋家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晓棠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宋喜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祉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