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创胜建材家居广场服务中心北临),组织机构代码:69541803-1。
法定代表人:徐加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6974722-6。
法定代表人:杨宝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宝友,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太阳海岸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与海滨五路交汇处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247929-0。
法定代表人:郭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啸,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海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西济南路南(日照国际金融中心)005幢01单元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336330-4。
法定代表人:时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时斌,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杨淑玲,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太阳海岸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杨宝友、郭啸、日照市海龙经贸有限公司、时斌、杨淑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294-1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太阳海岸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曲东路以南、文登路以西太阳海岸的八十余套房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被查封房产其中21套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前已抵押给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21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5)岚民保字第294-1民事裁定书中对日照经济开发区太阳海岸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曲东路以南、文登路以西太阳海岸21套房产的查封:(预售房号为:001-3-3001、001-3-3002、001-3-3003、001-3-3004、001-3-2901、001-4-2903、001-4-2904、001-4-2902、001-3-2201、001-3-1901、001-3-1701、001-3-1501、001-1-1701、001-1-1601、001-1-2102、001-1-1402、001-2-1801、001-2-1701、001-2-1901、001-2-2404、001-2-2602)。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维军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慧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