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975号
原告:陈克虎。
被告:吕新。
原告陈克虎与被告吕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陈克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克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退回原告陈克虎。
审判员 任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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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虎与吕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975号
原告:陈克虎。
被告:吕新。
原告陈克虎与被告吕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陈克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克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退回原告陈克虎。
审判员 任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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