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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5975号

陈克虎与吕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克虎,吕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975号

原告:陈克虎。

被告:吕新。

原告陈克虎与被告吕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陈克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克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退回原告陈克虎。

审判员  任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