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尹绪朝,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湖州龙威轧钢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姚家坝村。
负责人:王明权,该厂厂长。
第三人:王明权,男,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姚家坝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绪朝与被执行人湖州龙威轧钢机械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州龙威轧钢机械制造厂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王明权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明权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明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尹绪朝清偿债务人民币465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