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49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正,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君丽。被执行人林江北,男,1957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林江北行政处罚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松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江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江北缴纳罚款20,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223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后,冻结被执行人林江北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上海莘松路分理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应冻结21,723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冻结期限一年。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将上述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林江北行政处罚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志泉执行员 陈长英执行员 白志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