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82号
申请执行人:殷阿招,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身份代码330622195303165524。
申请执行人:孟正苗,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身份代码330622195109085512。
申请执行人:王伟娟,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身份代码330622197602225522。
申请执行人:孟烨扬,男,200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身份代码330682200106081014。
被执行人:李爱久,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身份代码330623195607016575。申请执行人殷阿招、孟正苗、王伟娟、孟烨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爱久在(2016)浙0604执34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久银行存款人民币89781.29元(含执行费1228.29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