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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245号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245号

原告:刘某,女,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杨某,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张超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