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245号
原告:刘某,女,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杨某,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张超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