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谢文胜,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刘祥大,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唐金言,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谢文胜与被执行人刘祥大、唐金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祥大、唐金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文胜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部分执行,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晨峰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柏拥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