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108号
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柯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祥、王嘉嘉,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晓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鹤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