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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9108号

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108号

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柯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祥、王嘉嘉,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晓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鹤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