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950号
原告:李雪,安徽省芜湖县人。
原告:李素素,安徽省芜湖县人。两原告
法定代理人:李月波,系两原告的父亲。
被告:赵梦霞,安徽省芜湖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忠,芜湖县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雪、李素素与被告赵梦霞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雪、李素素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李素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雪、李素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