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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1950号

李雪、李素素诉赵梦霞抚养费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雪,李素素,赵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950号

原告:李雪,安徽省芜湖县人。

原告:李素素,安徽省芜湖县人。两原告

法定代理人:李月波,系两原告的父亲。

被告:赵梦霞,安徽省芜湖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忠,芜湖县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雪、李素素与被告赵梦霞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雪、李素素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李素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雪、李素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