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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378号

田贵英,陈祖明等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祖明,田贵英,陈勇,段秀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378号

原告:陈祖明,男,汉族,1951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田贵英,女,汉族,1950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陈勇,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段秀梅,女,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理人:陈勇,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唐川,区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熊蕊,被告法制办工作人员。诉讼

委托代理人:向路云,被告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安康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牟跃进,负责人。诉讼

委托代理人:石勇,被告工作人员。诉讼

委托代理人:周敏静,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祖明、陈勇、段秀梅、陈旭、田贵英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祖明、陈勇、段秀梅、陈旭、田贵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祖明、陈勇、段秀梅、陈旭、田贵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明、陈勇、段秀梅、陈旭、田贵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祖明、陈勇、段秀梅、陈旭、田贵英负担。

审 判 长  黄明真

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

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