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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838号

刘玉岭申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岭,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阎仙垡村村民委员会,刘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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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8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岭,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阎仙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仙垡村。

法定代表人:张树山,主任。

原审

第三人:刘德强,男,1966年7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玉岭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阎仙垡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刘德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0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玉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确实存在口头承包协议,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口头承包协议,因此刘玉岭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刘玉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玉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