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06-4号
申请执行人:黄柏基,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赣新铝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坑东华飞鼠咀*号之一。
被执行人:彭利华,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属被执行人彭利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洁莹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区敬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