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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06-4号

黄柏基与佛山市南海赣新铝制品厂,彭利华票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柏基,佛山市南海赣新铝制品厂,彭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06-4号

申请执行人:黄柏基,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赣新铝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坑东华飞鼠咀*号之一。

被执行人:彭利华,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属被执行人彭利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洁莹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区敬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