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1020号
原告:山东泗水宝利来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泗河办文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胜君,董事长。
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泗水宝利来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泗水宝利来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泗水宝利来彩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泗水宝利来彩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4元,由原告山东泗水宝利来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飞
人民陪审员 郭令战
人民陪审员 贺长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