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744号
原告:陈胜保,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连州市铭丰管桩配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大营村701车间,注册号:441882000011894。
法定代表人:李逢星。
原告陈胜保诉被告连州市铭丰管桩配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陈胜保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支付了剩余款项,双方之间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完毕,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保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月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建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