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7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阳明轩,农民。被执行人陈坚。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阳明轩与被执行人陈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明轩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坚经查无银行存款,且本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阳明轩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627执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受理执行申请通知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秀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