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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16号之三

刘敏与田祥益、李荣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敏,田祥益,李荣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敏,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田祥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荣玲,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第0090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荣玲、田祥益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中路23号1幢1-17-1号房产(证号:xxxxx号、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润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