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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8687号之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润庆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润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谭俊杰。

被执行人:周润庆,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润庆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5)第B04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本院(2016)粤0606行审67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周润庆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9134元;逾期缴纳,每月加收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二滞纳金。因债务人周润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润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以国家生育政策调整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申请延期的条件变更或消失,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6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 坚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涂素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