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2594号

石付强与钟君、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付强,钟君,王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94号

原告:石付强,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

被告:钟君,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威,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付强与被告钟君、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付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付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付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