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94号
原告:石付强,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
被告:钟君,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威,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付强与被告钟君、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付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付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付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