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2295号
原告:阮斌仔,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黄建生,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柳海滨,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阮斌仔与被告黄建生、柳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斌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建生、柳海滨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阮斌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建生、柳海滨夫妇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阮斌仔与黄建生、柳海滨系朋友关系,黄建生、柳海滨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做生意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向阮斌仔借款70万元,口头约定2分利息,并立有一张字据为凭。经阮斌仔催讨,黄建生、柳海滨于2015年1月和2月还款各10万元,余下50万元至今未还。经多次催讨,黄建生、柳海滨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黄建生未作答辩。柳海滨未作答辩。阮斌仔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借款发生在黄建生、柳海滨夫妻关系期间;2、借条,证明黄建生于2014年12月1日向阮斌仔借款70万元;3、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阮斌仔通过银行转账给黄建生70万元的事实。本院分析认证如下,阮斌仔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要件具备,与阮斌仔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黄建生、柳海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黄建生向阮斌仔借款70万元,有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发生在黄建生、柳海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黄建生、柳海滨应共同偿还。阮斌仔确认黄建生已偿还20万元,现要求黄建生、柳海滨偿还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案起诉之日即视为催告的逾期还款日,阮斌仔主张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调整为年利率6%。黄建生、柳海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黄建生、柳海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阮斌仔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7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由黄建生、柳海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恒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摇摇附注:
一、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