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5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
被
申请人:徐洪军,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
申请人:张东明,男,195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名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被执行人徐洪军、张东明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大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振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