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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3305号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305号原告景某诉被告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亚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