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305号原告景某诉被告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亚斌 来源: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305号原告景某诉被告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亚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