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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31号之二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永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永来,苏春芬,柴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柴永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苏春芬,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柴占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永来、苏春芬、柴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柴永来的存款139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