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柴永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苏春芬,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柴占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永来、苏春芬、柴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柴永来的存款139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