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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991号

李先华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先华,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先华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2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先华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8100元。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的支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案款,并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在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