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刑更1411号

李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11号罪犯李某某,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济中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张炜曾向田孝温借款,双方发生纠纷,田孝温多次组织人员向张炜讨要,张炜避而不见。田孝温和薛俊连纠集薛国安等人到济源市东马头村张炜经营的糠醛厂大门口轮流盯梢等候张炜。2013年1月1日中午,张炜与其妻子郑娥在济源市银座饭店请杨金营、孔亿华等人吃饭。饭后孔亿华等人去糠醛厂。杨金营让黄小亮联系一些人到糠醛厂,黄小亮遂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周吉玉,周吉玉又联系李恒飞,欲驱赶田孝温等人。上述人员到糠醛厂后,孔亿华让薛国安将停靠在糠醛厂门口的车开走,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致多人受伤。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光祖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