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徐基明,主任。被申请执行人董振东,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执行人董新红,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征决(2016)16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壹拾万肆仟伍佰柒拾元。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怀宁县雷埠乡白桥村豹山组村民董振东、董新红夫妇的第三个孩子属计划外三孩,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怀征决(2016)16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征收被执行人董振东、董新红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4570元。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 渺
审 判 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储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