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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行审103号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董振东、董新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振东,董新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徐基明,主任。被申请执行人董振东,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执行人董新红,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征决(2016)16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壹拾万肆仟伍佰柒拾元。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怀宁县雷埠乡白桥村豹山组村民董振东、董新红夫妇的第三个孩子属计划外三孩,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怀征决(2016)16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征收被执行人董振东、董新红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4570元。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 渺

审 判 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储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