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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718号

张新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新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718号

原告:张新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谋,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新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7日,原告张新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新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原告张新伟负担。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耿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