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73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远明,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松县。201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辩护人缪海兵,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远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远明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缪海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7时15分许,被告人项远明来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新南路69号2楼,溜门进入林丹丹的租住房内,趁林丹丹睡觉之际,窃走其放在卧室床上的黑色双肩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3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668元的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现黑色双肩包、手机已被失主追回。另查明,2016年6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项远明,并从其身上查扣现金人民币3000元,另冻结被告人项远明于2016年6月15日现金开户存入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08内的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项远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林丹丹的陈述,证人林某、项某、高某、施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项远明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项远明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且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追回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项远明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项远明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返还给失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项远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二、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项远明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返还给失主林丹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世界
人民陪审员 朱佑法
人民陪审员 罗玉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金富菊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