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禹霞乐,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
被执行人:高占华,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禹霞乐申请执行高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