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执582号

禹霞乐、高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禹霞乐,高占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禹霞乐,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

被执行人:高占华,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禹霞乐申请执行高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