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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575号

运城市爱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卫新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运城市爱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卫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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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爱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卫新荣,男本院在执行运城市爱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卫新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李   晓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