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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751号

全椒县利民电机修理部与刘仁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全椒县利民电机修理部,刘仁龙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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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全椒县利民电机修理部。经营者:吕金翠,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仁龙,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全椒县利民电机修理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仁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281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我院提供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瑜

审 判 员  班 浩

代理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茂盛 关注公众号“”